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岗位实习工作,维护员工、公司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员工实习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实习是指公司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组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员工,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员工岗位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员工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员工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员工技能水平,锤炼员工意志品质,服务员工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员工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公司岗位实习工作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岗位实习是员工的一门必修课程,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时间赋予一定的学分。除员工个人严重疾病、残疾、重度心理障碍和入伍、退役士兵外,所有员工不得免修。各院部应加强对岗位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与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加强岗位实习组织管理是确保员工岗位实习质量与效果的重要保障。公司成立由经理任组长,主管教学副经理任副组长,教务处、员工处、人才招聘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人及各院部党政负责人为成员的岗位实习领导小组。
(一)公司岗位实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统筹负责全院员工岗位实习工作。
(二)公司岗位实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各院部岗位实习方案的审核;
2.对各院部岗位实习工作检查与考核;
3.会同财务处安排岗位实习经费;
4.办理员工岗位实习保险;
5.汇总全院员工岗位实习信息资料;
6.落实岗位实习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人才招聘办公室要加强对岗位实习员工的就业指导,将员工的就业教育及就业工作与岗位实习有机结合。
第七条 院部成立由院部经理、党总支书记、主管教学、员工工作副经理、教学科长、员工科长、实训中心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专业教师、辅导员、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院部岗位实习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院部岗位工作的组织、管理、考核工作。院部经理是本院部岗位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院部岗位实习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
1.根据专业岗位实习特点,考察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建设校外岗位实习基地;
2.制订本院部岗位实习方案、紧急预案等;
3.具体落实本院部员工的实习动员、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6.负责本院部员工岗位实习保险信息的汇总;
7.负责与实习单位协调员工实习内容、岗前安全、生活、交通、住宿等方面工作;
8.审核各专业岗位实习方案;
9.负责岗位实习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并按规定向公司报告。
10.完成公司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公司岗位实习实行“三导师制”,各院部、各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辅导员和企业人员担任专业教师、职业导师和企业导师,负责对岗位实习员工的教学、指导与管理。每位员工都应有固定的专业导师、职业导师和企业导师。
(一)专业导师原则上由专业的任课教师担任,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专业教研室主任、实习单位制订专业岗位实习方案(实习方案包括: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毕业设计要求、职业等级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考取等);
2.会同职业导师开展动员培训、岗前教育、安全教育,协助职业导师组织员工签订三方协议、安全责任书;
3.协助职业导师做好岗位实习员工的日常管理,保持与岗位实习员工的经常性沟通,向员工及时传达公司有关信息,了解员工岗位实习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4.指导员工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组织答辩;
专业导师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指派,每位专业导师原则指派不超过50名员工,每周记2个课时。
(二)职业导师原则上由专业辅导员担任,具体职责是:
1.在实习前,组织召开动员会,会同专业导师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岗位实习管理制度,组织员工签订三方协议(附件1)、安全责任书(附件2)。
3.做好员工岗位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持与岗位实习员工的经常性沟通,向员工及时传达公司有关信息,了解员工岗位实习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4.做好岗位实习员工奖(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评优评先、毕业信息采集、毕业档案整理等工作。
5.负责员工实习期间的操行考核鉴定和员工实习结束的综合表现鉴定,协助院部做好对岗位实习违纪员工的处理。
职业导师工作量按照《太阳集团官网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三)企业导师由实习单位选派。具体职责是:
1.员工岗位实习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岗位实习员工的技能指导;
3.负责做好员工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记录、实习鉴定等;
4.了解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与学校反馈并协助学校解决在岗位实习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岗位实习的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形式。集中实习是指员工到与院部签订实习协议的单位进行岗位实习。自主实习是指员工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
院部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员工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员工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员工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填写自主实习申请表(附件3),经院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安排专门人员作为员工的职业导师,院部安排专业导师和职业导师。
第十条 岗位实习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员工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安排员工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岗位实习。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公司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各院部不得强制安排员工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 岗位实习的起讫时间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每学年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开展岗位实习工作员工将根据《太阳集团官网员工学业预警实施办法》(三职院字〔2015〕61号)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各院部要认真遴选实习单位,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确保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和实习岗位。安排员工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较高社会信誉或具备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员工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员工进行岗位实习。
(一)岗位实习单位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2.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4.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十四条 各院部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各院部将新建实习单位名单提交到学校岗位实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后,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员工参加岗位实习前,院部、实习单位、员工三方必须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员工实习。
第十六条 各院部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员工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员工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员工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员工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员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员工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员工实习工作。
(七)安排员工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员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员工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条 接收员工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员工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员工,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员工,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 在实习过程中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服从当地政府安排,并第一时间向职业、专业导师报备。
第二十条 各院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员工的员工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员工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员工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员工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员工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员工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公司和实习单位报告员工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组织员工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员工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员工提供统一住宿。各院部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员工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员工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员工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向公司备案后方可办理。
各院部组织员工跨省实习的,须事先向公司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外省员工岗位实习花名册、实习企业信息、实习环境和内容、“三导师制”安排、员工联系机制,员工管理、住宿安排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排员工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公司上报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岗位实习工作在河南省职业院校实习备案管理平台施行,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省教育厅全程督导、监管,公司账号由教务处代管,各院部分权限负责本院部岗位实习工作。
第二十七条 岗位实习期间有关课程教学工作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由各院部安排专业导师负责。岗位实习前,专业导师依据《高职员工岗位实习教程》,开展岗前培训,向员工布置岗位实习任务,指导员工选定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题目。员工在岗位实习期间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员工岗位知识培训、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指导,并按时进行答辩、评定及成绩录入,见附件1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定表》。
第二十八条 集中实习的员工应建立临时员工组织和临时党、团组织。各院部要充分发挥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安排专人具体指导员工党、团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司、各院部、实习单位和员工家长定期信息反馈制度。员工每周向专业、职业导师汇报不少于2次实习情况;院部每个月向家长通报员工岗位实习情况1次;各院部每学期向公司汇报本院部员工岗位实习情况1次(书面汇报)。各院部、各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要做好岗位实习期间各种信息记录、搜集、整理。
第三十条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中途变更实习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岗位实习纪律的员工,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岗位实习的考核工作由公司、各院部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完成。公司主要负责对各院部考核,各院部具体负责对专业导师、职业导师、实习单位和员工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公司每学年对院部的岗位实习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5《院部岗位实习工作考核表》,对考核前六名院部认定为岗位实习工作先进院部,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经费6000元、4000元、2000元,同时评选公司岗位实习优秀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专业导师、职业导师由院部具体负责考核,教务处抽查。考核内容见附件6《专业导师岗位实习工作考核表》、附件7《职业导师岗位实习工作考核表》,考核合格者按规定工作量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员工的考核由各院部和实习单位共同负责。员工考核工作贯穿岗位实习全过程。员工岗位实习成绩由企业导师考核、专业导师考核成绩和职业导师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见附件8《员工岗位实习考核评价表(企业导师填写)》、附件9《员工岗位实习考核评价表(专业导师填写)》、附件10《员工岗位实习考核评价表(职业导师填写)》。各院部根据企业导师考核(占40%),专业导师考核(占30%),职业导师考核(占30%)的考核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分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合格(≥60分、<80分)和不合格(<60分)。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院部必须安排补训,待成绩合格后予以录入成绩。
第三十五条 岗位实习单位的考核由各院部负责考核。对出现不能认真履行岗位实习协议、无法满足岗位实习教学需要、出现重大事故且不能妥善处理等现象的实习单位,不再与其开展实习合作。
第三十六条 岗位实习是专业教学重要的必修环节,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不得以其他学分代替。对积极开展员工岗位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院部、实习单位以及先进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岗位实习评定结果为优秀的员工,由各院部按10%比例(四舍五入)推荐为公司优秀顶岗实习员工,颁发证书,并推荐为公司优秀毕业生。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院部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岗位实习开始前,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意识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保证岗位实习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员工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指导、督促各院部组织安排实习员工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员工实习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员工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员工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员工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员工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 实习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一条 岗位实习期间员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员工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员工岗位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者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专业导师、职业导师、实习单位汇报,各院部及时向公司汇报,重大问题由公司、各院部、实习单位、员工和员工家长协商解决。隐瞒不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岗位实习经费用于调研实习企业、检查岗位实习工作、岗位实习工作的资料印制等。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实习考核结束后,经费未使用比例超过拨付额度50%的,下年不再拨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岗位实习经费由教务处根据院部岗位实习的安排,按80%的比例划拨首批岗位实习经费,其余的20%由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日常管理使用。
岗位实习经费划拨标准如下:
1.“2+1”教学模式实习经费划拨标准:
集中岗位实习150元/生,自主实习80元/生。
2.“2.5+0.5”教学模式实习经费划拨标准:
集中岗位实习100元/生的标准划拨,自主实习50元/生。
第七章 实习材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院部应当组织做好员工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二)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三)岗位实习安全责任书
(四)岗位实习方案、应急预案、专业实习方案;
(五)员工岗位实习花名册;
(六)岗位实习考核结果(员工、导师、院部);
(七)院部实习检查记录;
(八)岗位实习报告(员工、院部);
(九)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岗位实习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